关于印发《新疆艺术学院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张俊涛发布时间:2022-02-17浏览次数:12

 

 

 

 

 

 

 

新艺院〔202020

 

 

关于印发《新疆艺术学院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深入推进依法治校,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经2020819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新疆艺术学院印章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疆艺术学院党(院)办                2020819日印发

                           2020819

新疆艺术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深入推进依法治校,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含钢印)、学校领导名章和签名章,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职能部门、学院、各级委员会印章,各类业务专用印章和其他经学校批准的印章。

第三条 党委(学院)办公室是学校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校级印章以及校领导名章和签名章的制作、管理与使用;统筹各单位印章的制作、启用、废止,指导、监督各单位印章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印章的式样

第四条 学校印章为圆形,依性质中间刊党徽或五角星。名章和签名章不做统一规定。

第五条 印章所刊单位名称应为正式公文发布的名称全称。除签名章外,印章所刊文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六条 印章的尺寸和材质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和缴销

第七条 印章制作的审批程序:

(一)学校党委、行政印章和学校钢印的刻制,由学校办公室根据上级单位和公安机关的有关程序要求办理。

(二)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职能部门、学院、各级委员会印章因新成立或者更名需制作印章的,或因印章字迹不清、破损、遗失等原因需制作印章的,由该单位提出申请,党委(学院)办公室复核并报请学校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前往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点刻制。

(三)学校领导用于因公事务的个人名章、签名章,应当经本人同意,由党委(学院)办公室前往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点刻制。

(四)校级业务专用章和职能部门业务专用章,由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党委(学院)办公室复核并报请学校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前往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点刻制。

第八条 因部门撤销、更名或印章毁损等原因终止印章效力的,原印章管理部门应当在新印章启用前将原印章缴回党委(学院)办公室,由学校档案室封存。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学校党委、行政印章和学校钢印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党委教育工委、教育厅等上级部门的文件、材料和对外相关函件,必须经学校党委批准,方可用印。

(二)学校钢印主要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和证书的照片压印,不能独立使用。

第十条 使用校领导名章或者签名章,须经校领导本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职能部门、学院、各级委员会印章和业务专用印章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用印。

第十二条 学校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坚持严格、安全的原则,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使用程序用章。

(二)印章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保管和使用,原则上不得携带印章离开办公地点,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时,须由学校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派人监印。

(三)严禁在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存在明显瑕疵的材料上用印。

(四)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以及纸张上用印。

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忠于职守,用印时应仔细阅读用印内容,核实用印数量,检查留存材料是否齐全。用印要规范,印章端正、清晰、美观,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印章管理人员如因工作需要移交印章,需做好交接手续,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见证移交过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